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,广东省证监局决定责令珠海秦恒卞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卞兰基金)采取纠正措施。
经调查,舒兰基金存在以下问题:
一、舒兰基金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中承诺投资者最低收入,不符合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五条的规定。
二.舒兰基金合规风险控制人变更后,未及时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报告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3.舒兰基金在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过程中,未能按照协议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办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现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,责令改正舒兰基金。舒兰基金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,整改存在的问题,并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、内部问责报告和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。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检查贵公司整改落实情况。
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: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托管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,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、监管谈话、发出警告函、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。
以下是原文:
关于珠海横琴舒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公司决定下令采取纠正措施。
珠海横琴舒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:
我局于2019年9月5日至6日对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,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一、贵公司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中承诺投资者最低收入,不符合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五条的规定。
二.贵公司合规风险控制负责人变更后,未及时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报告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三、贵公司在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过程中,未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办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现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,责令贵公司改正。贵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向人民群众追究相关责任,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,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,并在接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、内部问责报告和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。我局将视情况检查贵公司整改落实情况。
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。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。
广东证监局
2019年9月16日
(责任编辑:王晨曦)